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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管理监督、附则等5章28条。

  (一)关于补贴对象。《办法》规定,补贴对象是指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就这一规定,需要重点说明三点:一是关于依法成立问题。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应当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登记后方可依法运营,残疾人服务机构须经备案批准方可依法运营。考虑到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提出要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为做好政策衔接,《办法》强调应具有法人资质,而没有明确表述为“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二是补贴对象范围问题。主要包括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两大类。对于残疾人服务机构,考虑到老残一体思路,《办法》规定“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同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政策”。三是营利性与非营利养老机构同等待遇问题。为顺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办法》规定,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享受同等运营补贴政策。

  (二)关于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原养老机构运营资助政策,运营资助标准相对比较单一,仅仅是根据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进行区分,即收住自理老年人的,每收住1人每月给予300元运营资助;收住失能老年人的,每收住1人每月给予500元运营资助。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失能失智老年人不断增多,群众专业化养老服务日趋增长。为鼓励引导养老机构持续改善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机构,更好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等刚需群体养老服务需求,《办法》提出要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4个维度,对养老机构实行差异化补贴。其中,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补贴标准是基础性补贴标准,其他三个维度补贴标准可以叠加享受。不过不论哪个维度的运营补贴,均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床位数、月数等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1.关于服务对象身体状况维度。一是关于补贴标准。根据养老机构运营资助预算绩效评估结果,对原运营资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将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三至四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四级智力残疾人的运营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00元下降到每月100元,将收住失能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二至三级智力残疾人的运营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600元,同时重点加大了收住失智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智力残疾人和二级智力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的运营补贴力度,将其运营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500元调整到每月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