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直接影响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也是避免发生欺老虐老行为的重要保障。前些年,不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取得了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但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取消了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尽管国家取消了相关职业资格,但考虑到养老护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职业、未经专业培训难以保障服务质量,《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全部从业人员须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接受了专业岗位培训。
6.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为推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必须获评一星级及以上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方可符合补贴条件。为引导养老机构积极参与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我们不再将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入住率等作为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而是作为加减分项目。同时,考虑到新注册登记养老机构难以参加星级评定,《办法》规定,因新注册登记一年内暂时难以参加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享受开业运营一年半内的运营补贴。
7.遵守国家环境质量方面标准,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按照国家和本市养老服务质量相关政策和标准,环境生态指标也是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机构如想获得政府运营补贴,必须遵照环保质量方面标准,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重大影响。
8.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服务对象满意度是衡量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为确保机构老年人度过幸福晚年,《办法》明确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运营资助的基本条件。下一步,市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统一测评,主要调查对象包括机构老年人及家属等。
(五)关于补贴程序。考虑到完整预算年度和运营补贴发放需事前开展收住服务对象评估,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后补制,执行每半年核算和资金拨付。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依据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的数据,核定过去半年每家机构运营补贴额度,并于每年9月、次年3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六)关于资金保障。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在各区财政筹措的基础上,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区按照自理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三至四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四级智力残疾人的残疾人床位每床每月100元,失能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二至三级智力残疾人床位每床每月500元,失智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智力残疾人和二级智力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床位每床每月600元标准予以补助,并对生态涵养区、发展新区上浮补助20%、10%。